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时间:2018-05-21
一、 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 科室 | 联系方式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组织或参与拟定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承担局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综合协调、咨询和解释工作; 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 | 政策法规科; | 2868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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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节约利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目标管理工作,拟订耕地保护政策; | 耕地保护科 | 28685130 |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规划,配合省厅做好探矿权的出让。 | 地矿科 | 28685008 | |
(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开发利用标准和调查评价技术规程;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查处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 承担局领导接待上访群众的服务工作; 承办中央、省、市交办的信访事项; 拟定重大信访案件应对方案; 承担局系统信访维稳及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信访的工作。
| 信访科 | 28685066 |
监督检查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 | 政策法规科; | 28685063 | |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组织查处由市本级负责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促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负责组织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监督等专项行动及动态巡查工作,负责全市“12336”违法案件举报接收及转办工作 |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28685115 | |
(四)负责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并审核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 |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措施; 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 拟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核工作;参与城镇规划的审核工作。
| 规划科 | 28685038 |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开发整治和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区范围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和项目立项、审核、报备、占补项目挂钩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审核工作; 承担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全市本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工作; 承担未利用土地开发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 | 耕地保护科 | 28685130 |
负责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负责土地开发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负责项目档案管理。 负责土地开发整治项目中介机构以及施工单位诚信登记备案及考核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更新工作。 参与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申报立项、踏勘选址工作 | 株洲市土地综合整治处 | 286850133 | |
承担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 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具体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住宅改(扩)建的审批工作; 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和参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 参与划拨用地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大中型项目征地事宜。 | 建设用地科 | 28685035 | |
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 执法支队 | ||
(六)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指导和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和市区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并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整合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
| 组织实施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 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大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 指导全市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承办市区土地确权及土地权利收回; 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土地地籍审查工作。 | 权籍科 | 28685180 |
拟订和实施全市不动产登记具体细则、制度及流程; 参与整合建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推进不动产信息化建设; 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查询及共享; 承担市级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管工作; 承担涉及不动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承办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和遗失登报公告的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 不动产登记科 | 28685021 | |
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承担城市区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满后)等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负责城市区不动产登记统计、分析,依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和利用服务。 承办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投诉、信访和行政诉讼案件。 负责城市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和归档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承担城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承担全市矿业权的转让工作。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28685696 | |
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基础平台建设维护工作。 | 基础测绘科 | 28685033 | |
(七)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工作。拟订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管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执行上级制定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负责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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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与有偿使用供地相关的土地供应、土地资产经营、土地招商推介、土地价格、土地交易管理、土地利用评价等业务的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协助做好供后监管工作; 承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与实施; 承担市本级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监督工作; 承担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会前组织准备和土地出让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 承担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 按上级部门批复,承办部属、省属在株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承担市本级经营性土地对外招商推介的组织和拟签订的土地招商方案初审工作; 承担市本级土地价格管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的制定与运用工作; 审查土地开发利用相关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园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考(核)评工作,市本级耕地质量年度评价与监测工作,指导监督节约集约用地; 承担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的审查工作,承担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项目审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案的拟定、送审工作; 承担市本级出让地块年度供地率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出让土地的数据统计、汇总工作; 会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做好出让土地批后监管;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 联系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与土地出让相关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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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科 |
28685026 |
(八)负责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及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及计划; 监督管理地质勘查活动; 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拟定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采矿权价款评估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 承担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外勘查开采行为的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报系统管理及相关工作
| 地矿科 | 28685008 |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参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拟定全市采矿权出让计划和方案; 承担全市范围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和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监督管理“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考核工作。
| 矿产开发管理科 | 28685181 |
(十)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和旅游地质的评价工作。
| 参与编制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全市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开发管理的工作; 承担地热水、矿泉水开发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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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科
地质环境科 |
28685032
28685032 |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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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及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承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的工作; 参与对局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或离任审计的工作。
| 计划财务科 | 28685218 |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市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负责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统一汇交和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优,保护管理测量标 志;监管地图编制、地图市场;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管和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 | 拟订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管,承担组织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管理考核和测绘工程评优工作; 承担测绘资质申报、年度审查及复审换证的初审工作和监督管理; 承担地图编制的审核管理和地图市场的监督检查; 承担保护管理测量标志的工作; 承担审查外国组织、个人来株测绘和管理测绘任务登记; 负责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 测绘行业管理科 | 28685161 |
负责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和测绘年度计划; 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承担建立和使用测绘基准和测量系统的统一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和应用; 承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承担审核公开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工作,承担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测绘项目”的监督管理 | 基础测绘科 | 28685033 | |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
承担国土资源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
政策法规科 |
28685063 |
承担信访案件的复查、复核工作;
| 信访科 | 28685066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 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保全市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
市农业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 | ||||
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发改等相关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 ||||
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条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
市发改委、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 |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城乡规划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3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 |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办、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 ||||
市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 |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
发展改革委员会 | 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 见》(湘政发[2011]51号)第(十八)项 | |||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铁路、公路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水务部门 | 负责对各类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教育部门 | 负责对威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旅游、林业、园林、文物等部门 | 做好主管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排查、防治 | ||||
4 |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 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以及海关部门联合执法。市公安局、海关部门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化石,市工商局严密监控古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市公安局 |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 ||||
市工商局 |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 ||||
市海关部门 | 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的出入境管理 | ||||
5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 | 市国土资源局 | 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 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环保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环保局 | 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
6 | 采矿权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对矿山的矿区范围、储量、开采方案、地质环境保护、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某县某铅锌矿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资质条件证明和经审查备案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矿山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或煤炭局 | 负责对矿山是否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31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十四条 | 某县某铅锌矿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
矿山所在地县级环保局 | 负责对矿山是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 《矿产资源法》第十五、三十二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三、十四条 | 某县某铅锌矿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矿山企业应提交该县环保局审查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法规科、执法支队、纪检监察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对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检查;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工作; (三)行政权力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执法卷宗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权力事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组织调查。行政权力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行使属地管理行政权力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权力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国土资源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行政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行为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行为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行为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行为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行为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市局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行为的监督。 市局相关部门对委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市局法规科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市局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监督结果纳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市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 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 部令第15号)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所有矿产企业。其中,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 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 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 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 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8.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涉及开采钨矿的矿山企业); 9.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矿山企业); 10.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11.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12. 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13. 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一)采矿权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二)年检机关对采矿权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检,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20%,抽检率不得低于5%。年检机关应当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三)年检机关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并向原发证管理机关备案,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按要求搞好年检工作总结,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市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总结进行汇总、综合后,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年检实施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应当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通知有关采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年检机关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年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部、省厅关于年检工作的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依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地矿科)
一、监督检查范围 |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检查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根据国土资发〔2010〕180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勘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探矿权人、勘查实施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3. 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4. 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5. 是否在实施钻探、坑探等重型山地工程时挂牌施工; 6. 是否超越批准的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7. 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行为; 8. 是否存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满 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9. 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的情况; 10. 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最低投入; 11. 提交的年检资料是否齐全; 12. 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履行到位。 |
三、监督检查材料报送 | 根据湘国土资办发〔2011〕213号《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一)探矿权人应报送以下年检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五份: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及电子文档。报告中资料统计的起止时间为本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矿产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主要包括勘查工作进展,勘查实施方案执行,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矿区地质、矿床地质、主要矿体的规模、品位、资源量等),找矿前景分析,延续项目的下一年度勘查工作计划,依法勘查情况等;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4、勘查年度勘查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报表; 5、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
四、监督检查方式 | 1. 市局根据探矿权登记数据库,经整理确认有效后,将年检工作任务下发至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通知相关探矿权人参加年检; 2. 探矿权人应向探矿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检资料; 3.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并结合实地核查表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填写年检审查表,提出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将汇总资料及年检工作小结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年检结果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4. 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抽查,并将汇总资料、年检复核意见及年检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对探矿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勘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1. 拒绝接受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 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探矿权底数下发后,发生变更的探矿权除外); 4.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 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6. 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7. 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8.勘查许可证过期的。 (二)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1.年检合格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上签署“年检合格”意见,并加盖年检机关“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 2.年检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探矿权人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探矿权人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及整改验收意见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年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加盖年检机关“矿产资源勘查年检专用章”。逾期不整改、不提交整改材料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作年检不合格处理。 |
(五)矿产督察
(地矿科、矿产开发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市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查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予以注明。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1、矿产督察员根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督察次数不少于3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并提交。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
(六)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规划科、地矿科、矿产开发管理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县市区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市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开展自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检查和实地抽查,对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七)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土地征用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 (二)征地拆迁实施情况:征地拆迁程序履行情况、征地拆迁全过程规范操作情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情况。 (三)安置工作情况: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及被拆迁群众住房安置有关协调工作。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达检查通知。 2、按照通知要求实施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3、对责令整改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结果。 4、将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情况。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将监督检查情况与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挂钩,对发现问题严重的,可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移送司法处理。 |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规划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申报资料齐全性、完整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检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各县市区根据当年度检查通知,对检查内容进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九)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不动产登记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1.不动产权属来源是否完备,达到土地登记的要求; 2.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登记; 5.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档案利用和查询是否规范; 6.不动产登记证书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1.通过市局电子政务系统监督检查; 2.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监督。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1.通过市局电子政务系统、土地登记专项检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返回原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1.通过市局电子政务系统对全市每一件土地登记资料、数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实整改。 2.对市局电子政务系统监管过程中和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3.不定期组织土地登记专项检查。 4.对土地权利证书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假证的流通。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1、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执法支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用地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临时用地是否符合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要求; (六)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四、监督检查处理 | 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地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
(十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支队)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省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 (三)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
三、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三是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全面开展审核,以市为单位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的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图斑外业核查、内业资料收集和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整改工作,按时上报基础数据。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土地矿产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加大对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十二)重大案件查处
(执法支队)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 (一)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五)全市重大、复杂的地质环境违法案件; (六)全市重大、复杂的测绘、地图编制出版违法案件;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干扰,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 县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需要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决定。市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予以督办。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县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市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由共同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执法支队)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市国土资源局制定《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
三、有关措施 |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株洲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市国土资源局《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自行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备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遵照执行。 |
(十四)耕地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耕保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耕地保护责任机制是否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是否严格落实;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是否执行到位,乡镇领导干部离任耕地保护责任审计工作是否正常开展;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执行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原则执行; (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完成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耕地开垦费是否专款专用。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五)土地开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制度
(耕保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依法依规审核土地开发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二)是否完成下达的土地整治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是否及时组织落实,是否及时备案,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开发耕地; (五)后期管护耕种是否到位。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六)高标准基本农田监督管理制度
(耕保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完成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建成面积、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存在在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等禁止区域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三)后期管护是否到位。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不定期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督察。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包括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督察,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踏勘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通知督察对象; (二)督察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检查所需项目台账、报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等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 (四)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日常工作中也可结合验收、备案工作等直接进行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十七)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地环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年度地灾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编制和演练;应急机构和人员、物资装备、资金保障、避灾线路和避灾场所等情况;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排查、核查等动态管理情况; (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情况; (五)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信息系统、群测群防人员补助发放情况; (七)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情况。 (八)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搬迁避让、组织实施主体、程序和环节; (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执行技术规范情况; (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维护、监测和成果汇交情况; (十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研究。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内外业核查、抽查、预检、验收、评审等。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通过汛期地质灾害检查、督察以及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 “十有县”检查验收等,组织开展防灾工作部署检查,地质灾害隐患实地踏勘和防治措施检查,核查相关资料、台帐,对接防灾信息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得到落实、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实地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绩效评价;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或参与竣工验收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十八)国有土地招拍挂、协议出让监督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国土资源局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执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是否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含地下空间出让); (四)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收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六)是否按要求将土地出让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七)督查供地率是否达到上级要求; (八)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土地出让续期相关标准后,监督是否按要求实施。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上报项目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调阅案卷进行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十九)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审批监督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单位。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改变土地用途单位是否按规划调整的批准用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涉及补缴出让金等费用的是否一次性补缴完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按项目实地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单位申报相关资料等。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二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科)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县市区国土资源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达到土地有偿使用条件; (二)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组织现场案卷检查或个案抽查。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主要采取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调阅案卷进行检查。 |
五、监督检查程序 | (一)书面或口头通知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提供相关材料; (三)核对材料实地检查;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存在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 | 28685099; 28685063 |
2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 | 28685099; 28685063 |
3 | 国土资源相关业务咨询及信息查询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征地裁决办案咨询,政策法规查询与提供,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相关业务查询 | 政策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 | 28685063 |
4 |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 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发布 | 地质环境科;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 28685032;28685022 |
5 | 全市“12336”违法案件举报接收及转办 | 接受各类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 28685115 |
6 |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 株洲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局;株洲市国土资源信息管理中心(株洲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 28685033;28685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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